股利與股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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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於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及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本公司盈餘分配若以現金股利為之,依前項規定;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或現金。前項若以現金方式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